我们在日常执业中会经常有客人咨询强制令的问题。很多客人觉得“只要固定时间内没有审理结果,我就一定要申请强制令”,甚至有客人说 “中介说了,只要申请强制令,我的签证一定会获批”。今天跟大家聊点儿关于这个话题的正事。
什么是强制令?
"A writ of mandamus is a judicial remedy to compel a public authority to perform its duty under the law. In immigration law, when you experience an unreasonable delay, a writ of mandamus is sought to force IRCC to process your immigration application and render a decision."
首先,强制令是一个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什么时候寻求司法救济? “When you experience an unreasonable delay". 那么怎么定义“不合理”的延迟?官方参考时限60天,你的61天没有消息,算不算不合理的延迟?不算!并不是说只要固定时间内没有审理结果,就要申请强制令。申请强制令等于进入到了司法程序,而不简简单单填个表格交个资料就完事。是否可以进入到司法程序,是否适用某个法律或法令,需要legal test 去衡量。加拿大是判例法国家,对强制令的审理原则是通过一个个判例法堆积起来的,而不单单是移民法中寥寥的几句话。无论移民法,移民条令,还是判例法,都没有说过“只要申请强制令,签证一定可以获批”,更没有说过“大概率会获批”。法律不存在概率。”must,shall, may"永远规定的清清楚楚。
关于强制令的Legal test是什么?
联邦法院目前所认可的legal test衡量标准是:
1. 必须存在公共的法定责任:There must be a public legal duty to act
2. 这个责任必须是(公共法定责任的履行者)亏欠申请人的。The duty must be owed to the applicant。
3. 存在明确的履行该责任的条件,尤其是
A. 申请人已经满足引起该责任履行的所有先决条件;
B.(申请人在提交强制令之前)已经请求过相关机构履行该责任;
C. 申请人已经给予了相关机构合理的时间去满足要求,除非直接拒绝;
D. 后续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比如不合理的延迟( A subsequent refusal which can be either expressed or implied, such as unreasonable delay)
什么情况下适合提请强制令?
当公共责任的履行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提请强制令之前要慎重考虑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和方式。
A.没有其他合适的补救措施可用;
B.所寻求的命令将具有一定的价值或者效果;
C.不存在对所寻求救济的公平障碍;
D. 根据Balance of convenience法则,强制令应当被许可。众多网络文章将“balance of convenience" 翻译成“方便之平衡”或者“便利平衡”。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这一原则,所以这里附上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第十版对该原则的解释,供大家参考。
"Balance of convenience: A balancing test that courts use to decide whether to issue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stopping the defendant's allegedly infringing or unfair practices, weighing the benefit to the plaintiff and the public against the burden on the defendant. — Also termed balance of hardship." (Black's Law Dictionary 10th edition)
综合上述,如果申请人对于延迟审理负有责任,那么是不能申请强制令的。比如造成申请迟迟没有结果的原因是申请人自己迟迟没有提交体检文件,或者文件被退回是因为少交了文件等等。这些情况都是无法寻求强制令救济的。
申请强制令是否成功的关键在于:1. 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延迟2. 根据 Balance of Convenience原则,强制令是否应该被许可。
关于背景调查的强制令:
强制令适用于各类签证申请和移民申请,但是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来说,涉及到安全调查(就是大家口中的“背调”)联邦法院是很有可能根据移民部所列举出来的正当理由,例如根据申请人来源国以及过往的经历,来源国及过往居住国家背调政策等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关于申请强制令的法律程序:
1. letter of demand---实现满足上面的要求之二:(申请人在提交强制令之前)已经请求过相关机构履行该责任并且给予了合理的时间等待答复。 如果申请人的案子足够strong, 律师足够专业,很多案子是会在这步出结果的。
2. 如果letter of demand没有起到作用,进入到第二步,Filing an application and perfecting the applicant’s record. 这一阶段是申请人和移民部派出的律师双方互相提交legal factum的阶段,双方呈现各自的论点给到联邦法院,各自论证是否符合legal test的条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由联邦法院作出granted leave或者rejected application的决定。有一定比例的申请在这个阶段达成和解。
3. leave。再继续强制令的申请之前,需要得到联邦法庭的leave,可以理解成许可。如果granted leave,联邦法庭会安排开庭的时间,如果rejected, 那么所有程序结束,且联邦法庭作出的关于是不是on leave的决定不可上诉。
4. hearing。听证/开庭
5. 结果。结果方面一般2-6个月之内会有结果,但个别复杂的案件,时间上会存在不可控因素。如果联邦法庭做出来的决定不利于申请人,原则上来说,翻案的几率很小。申请对联邦法院作出的决定上诉或者司法复核的程序极其复杂,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总结起来,申请强制令的确是每个申请人的权利,但是不是符合申请要求,能不能得到联邦法院的许可,能不能跟移民部达成和解,能不能开庭之后胜诉则完全是另外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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